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落实落细《甘肃省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智改数转网联”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有关要求,进一步集聚优势资源,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应用,甘肃省工信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落实落细《甘肃省加快推进工业领域“智改数转网联”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有关要求,推动建设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促中心”),服务我省工业领域“智改数转网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促中心是指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聚焦工业互联网规模化普及和深层次应用,搭建工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创新载体,拥有开放性、创新性和资源共享等特征。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创新。搭建技术开放创新环境,提供融合技术创新、标准研制等服务。
(二)产业培育。搭建产品孵化中试环境,开展产品方案检测评估服务,组织相关主体协作开展产业化推广。
(三)资源集聚。汇聚应用创新、产业供给、基础设施等不同类型资源,包括网络与标识、供应商、产品与方案、大模型、算法、工具、数据集等。
(四)应用推广。提供诊断评估、咨询指导、供需对接、资源协同等服务。
(五)生态营造。提供产融供需对接、人才培训实训、推广活动组织等服务,营造行业融通、区域协调的数字化转型生态。
(六)决策支撑。开展工业互联网产业监测与发展成效评估,辅助政府进行重点行业及产业链运行的趋势研判、风险预警及决策支持。
第三条、数促中心的建设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参与、择优评价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统筹推进数促中心培育、遴选、评价等建设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数促中心培育创建、评价推荐和日常监管等。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五条、数促中心建设和运营主体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牵头,能充分保障资源的可持续投入,满足能力建设相关要求。联合体单位申报前各联合体单位应达成组建数促中心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数促中心聚焦工业互联网领域,根据功能定位、业务方向和服务内容不同,分为综合类、行业类和功能类三个类别:
(一)综合类数促中心,是提供广泛、全面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服务的公共服务载体,应具备涵盖“技术创新-产业培育-资源集聚-应用推广-生态营造-决策支撑”的全链条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应资源保障,包含第二条中的全部服务内容。
(二)行业类数促中心,是面向特定行业提供深度、定制数字化转型应用能力的行业服务载体,建设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相关专业能力和服务资源,具备为该行业提供技术融合创新验证、应用推广服务和资源集聚协同的能力。
(三)功能类数促中心,是面向特定技术领域提供专精、有效数字化转型技术产品的创新服务载体,根据服务类型不同,重点构建技术创新、产业孵化、人才培育和中小企业服务等四种类型能力。
其中,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类是面向特定技术领域,开展工业互联网、5g等技术创新攻关、验证、产品和24848威尼斯的解决方案孵化的服务载体;人才培育类是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才需求,开展相关课程体系建设、实训环境搭建、人才培训实训的服务载体;中小企业服务类是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痛点难点,提供适合实际、质优价廉数字化产品、24848威尼斯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服务的载体。
第七条、数促中心能够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创新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的建设基础,充分发挥5g、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现有数字基础设施赋能作用,面向重点行业和制造企业,重点园区及产业集群的数字化转型实际需求,将能力与资源转化为实际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为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每个单位只建设1种类型数促中心,每个行业只建设1个行业类数促中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 数促中心评价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具体事项按省工信厅当年下发的工作通知办理。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立足优势和特点明确推动数字化转型服务的具体内容,形成建设方案、申报书,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工信部门。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第十一条、由各地工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查看,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数促中心,委托第三方或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估组,参照《甘肃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价要素表》,进行核查评估和实地核验,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省工信厅对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工信厅予以公告。
第四章、培育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对数促中心应用推广和激励,鼓励数促中心积极参与区域、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每年1月底前,通过评价的数促中心要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十六条、数促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在评价完成次年开始,由省工信厅参照本细则的评价程序和标准,每年开展一次运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评价资格:
(一)连续两次在年度评估中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不配合评估相关工作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促进中心运营管理工作或提供服务的。
被撤销评价的,自退出之日起,该申报单位(牵头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数促中心。
第十八条、数促中心主体单位或联合申报单位发生名称更名、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工信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2日